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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元鹏
张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,价款1.4万元,卖家保证为正品。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,却发现该包并非正品,在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未遂的情况下,诉至法院。商家吴某表示: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“交易成功后,不支持售后维权”,故不同意退货退款。(4月6日《人民日报》)
这起案件的纠结点在于:商家在销售商品的时候已经“有言在先”,已经“丑话说在前头”,在平台用户行为规则里明确写着“交易成功后,不支持售后维权”。商家认为,既然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已经看到了这个“条款约定”,就代表认可“不支持售后维权”。这也是在法庭上,商家何以理直气壮的所谓“底气”!
有了“不支持售后维权”的“约定”就可以成为免责的借口和理由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法院认为:“交易成功后,不支持售后维权”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,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,应认定为无效条款。
出了质量问题就要退货,就要退款。不论商家再聪明,都不可能因为“丑话说在前头”而规避责任,而绕开法律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进行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
由此不难看出,商家自行制定的“霸王条款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无论其制定的条款消费者是知情的还是不知情的,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,就不可能免除自己的责任。这起纠纷中,商家承诺的是“正品”,不管是一手商品还是二手商品,显然都不能以次充好、假冒伪劣。
实际上,在网络经营的过程中,一些网络店家自作聪明,往往会制定一些“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”的所谓“消费条款”,例如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“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”“赠品不属于商品不能退换”“此为二手商品不保证质量”等等。其实,这样的做法出发点是“最大限度免除自己责任”“最大限度压缩消费者的权益空间”,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其实是很愚蠢的行为。
经营过程中商家可以制定“消费约定”但必须坚持底线,那就是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,而不是践踏法律的尊严。就拿“不支持售后维权”的条款约定来说,本身就违法了,法律就不可能保护。显然,违法的“利己条款”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调戏,咋还就能理直气壮?